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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税降费类(8条)

2021-11-15 10:1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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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本级“双招双引”政策汇总

  1.自2019年起,山东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的年税额分别下调至36元、18元、36元、36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2.自2019年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3.自2020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6号) 

  4.自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契税税率统一按法定最低税率3%执行。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5.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6.连续出台政策,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和“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研究确定的政策执行期限”,从2018年5月1日起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政策出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7.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8.2020年2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至6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2号) 


责任编辑:王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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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招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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