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质量品牌高端化“泰山品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
44.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1%进行奖励。对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2%进行奖励。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家机构累计承销金额50亿元(含)以下的,奖励比例为不超过承销金额的0.02‰;累计承销金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含)以下的,超过50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0.015‰;累计承销金额100亿元以上的,超过100亿元部分奖励比例为不超过0.01‰。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进行奖励。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进行奖励。设置产品创新专项奖,对相关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分别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1%进行专项奖励。政策出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金融办 山东证监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
45.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政策出处:《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第9条。
46.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47.对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主办类展会和重点类展会以及在展会期间组织的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主办类展会的宣传推介、采购商邀请、展位费、展位搭建、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对统一组织的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展位搭建、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展位费方面,对单个企业单个展会支持原则上不超过4个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36平方米,光地72平方米),每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展品运输费方面,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1立方米去程单程运费。对美国市场出口依存度50%以上的企业以及省级外贸新业态主体参展展位费支持比例提高10%。政策出处:《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厅境外展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商字〔2020〕2号)
48.对我省企业(不含青岛)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设备和技术(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通过进口贴息方式给予支持,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对企业进口列入《目录》的“十强”优势产业关键技术、设备及零部件产品,贴息率可上浮5%。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
49.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等相关工作。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9号)
50.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质量品牌高端化“泰山品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
51.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5号)
52.2021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出处:(鲁政发〔2020〕17号)《山东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预〔2021〕18号)
53.(1)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2)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在建或新开工项目,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3)扩大财政贴息支持范围,对在建项目予以财政贴息方式支持,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4)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直租设备、属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财政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
54.(1)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2)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4)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5)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6)激励各市培育打造5G行业应用场景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对出台5G基站建设奖补、电价补贴等政策,并超额完成5G基站建设年度任务的市,纳入工业互联网财政支持政策范围,上浮“云服务券”奖励额度20%。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
55.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56.(1)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2)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财政奖补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在建或新开工的,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
57.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出处:《关于开展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的通知》(鲁工信非公〔2021〕19号)
5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
59.对符合山东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在每千瓦时0.65元的基础上减半,通过各级财政奖补等方式降至0.33元左右,其中数字山东专项资金每年补贴电费不超过30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
60.鼓励各地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升级信息基础设施,在数字山东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给予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号)
61.2021年认定5个跨境电商平台、1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
62.对省级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经费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通知》(鲁市监知促函〔2021〕94号)
63.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3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政策出处:《省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29号)
64.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125号)
65.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0〕12号)
66.省财政对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均按不高于3%的费率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
67.加大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出资比例,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60%。对工商注册一年内,基金投资的山东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68.对接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中小微企业确权应付账款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供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20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省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对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鲁财金〔2021〕9号)
69.当年及上一年度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内的产品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云计算服务责任保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山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70.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奖补最高500万元,具有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性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奖补最高100万元。政策出处:《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行动方案》(鲁数字〔2019〕11号)。
71.对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就地改造企业,按照该企业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且最高不超过同类规模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企业的补助资金。企业提前1年(含)以上完成搬迁改造的,上浮补助资金的20%作为奖励资金;企业提前3个月(含)至1年完成搬迁改造的,上浮补助资金的10%作为奖励资金。政策出处:《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19〕20号)。
72.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600元、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73.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出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7号)
74.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75.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最长2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76.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各类院校积极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高企业新录用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技能水平。对纳入培训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8号)
77.加大重要赛事支持力度。对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对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省级集训基地、选手选送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基地、单位不重复享受);对培育我省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省培育或引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8号)
78.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经费。落实山东自然博物馆、文物安全天网工程、省文物保护科研修复工场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经费。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落实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地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8号)
79.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