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部经济
1.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我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1)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
(5)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6)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7)符合济南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2.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政策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济政办发〔2018〕32号)
3.总部企业人才保障政策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
(2)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3)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济政办发〔2018〕32号)
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
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济政办发〔2018〕32号)
(二)智能制造
每年设立不低于20亿元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优化完善市级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精准性和及时性。(济发〔2020〕16号)
1.积极引进培育行业领先领军企业
突出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先进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对引进企业和本地企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济政发〔2019〕1号)
对我市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济政办字〔2020〕3号)
2.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鼓励“军转民”,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动军工科技资源进入民用领域,对每项军用技术形成产业化的,给予军工单位50万元奖励。一个军工单位多项技术形成产业化的,可重复奖励。(济政发〔2019〕1号)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发挥省城在产业技术基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扶持,以放大济南优势,促进济南市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3.支持制造模式创新
聚焦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智能电力装备、环保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仓储装备等领域,推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一体化,柔性制造、互联工厂、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全生产过程能源优化管理、网络协同制造和远程运维服务、增材制造等制造模式创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济政发〔2019〕1号)
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2018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济政发〔2019〕8号)
4.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
设立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大数据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政府各类融资平台作用,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展符合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股权融资、数据资产质押等多元化融资便利。(济政发〔2019〕1号)
5.支持工业项目配建生活服务设施
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应严格控制配建租赁住房。经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济政办发〔2020〕11号)
6.支持工业产品线上交易
对年交易额达50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工业产品交易额占比30%以上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年交易额达10亿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济政办字〔2020〕3号)
(三)生物医药
1.支持产品研发创新
对新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包括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亿元。
对新取得二类新药和生物技术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三类新药、四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五类新药、六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取得三类创新型医疗器械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其他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济政字〔2019〕81号)
2.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对于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豁免BE实验通过的减半奖励。(济政字〔2019〕81号)
3.加快研发国际化进程
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收购兼并境外领先企业或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孵化基地),对企业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济政字〔2019〕81号)
4.支持重大项目
对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大健康项目(包括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流通项目以及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康复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取得注册或备案且已生产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项目,按企业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济政字〔2019〕81号)
5.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
对引进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方面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在济行医且带徒每年超过2个月)的医疗康复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济政字〔2019〕81号)
6.支持创新药(1类新药)临床试验研究
(1)扶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
鼓励驻济医疗机构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新获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个备案专业,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开展创新药临床试验研究
对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驻济医疗机构或单位,开展单品种创新药(1类新药)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万元、2万元;对临床试验研究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3万元、2万元。
对驻济药物研发机构新取得创新药(1类新药)临床试验批件后,因资金问题尚未进入临床研究的,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鼓励引入创新药生产
对驻济临床试验机构完成创新药(1类新药)临床试验研究,取得新药生产批件,且引入我市生产的,奖励该机构100万元。加大新药研发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对在我市注册的新药研发中介组织,引入创新药(1类新药)在我市生产的,奖励100万元。(济政办字〔2021〕12号)
(四)科技创新
1.支持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
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院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的拥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每家最高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在我市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机构仪器设备投入情况给予财政补贴,每家最高100万元。(济政发〔2021〕14号)
2.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
对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济政发〔2019〕1号)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实际投入额的50%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各级众创空间,其在孵或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济政字〔2020〕20号)
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对列入支持计划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提升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功能,对新建园区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济组发〔2019〕17号)
3.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
支持高校院所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以及创新团队。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来济建立分院或共建二级学院等,分别最高补助3000万元。支持以机构、人才、项目、产业“四位一体”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吸引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成果转化机构,联合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引进的创新团队最高资助200万元。
支持高校院所搭建国际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发挥长期积淀的国际学术交流资源优势,进行全球布局,对接海外优质创新资源,联合我市企业,面向国际知名高校和高端研发机构,实施“精准引进”,对在我市建立特色学院最高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人才交流合作。支持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经考评,对在济产业化落地的科研项目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济人才发〔2017〕7号)
鼓励各类机构承接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机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的30%给予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省、厅、市会商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或省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济政字〔2020〕39号)
4.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
引导企业立足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 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济政字〔2020〕20号)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济人才办发〔2018〕11号)
5.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济发〔2018〕9号)
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23号)
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人工智能领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字〔2020〕39号)
6.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
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分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和专项服务券三种,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每个创业(创客)团队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10万元。(济政办发〔2019〕19号)
(五)产业金融
1.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②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③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2.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3.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4.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2)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5.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6.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补助1000万元。(济政字〔2020〕20号)
7.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支持力度
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济政发〔2018〕13号)
8.加大对各类基金支持力度
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扶持创投行业。在引导基金中统筹20亿元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创投类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
落实引导基金让利政策。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重点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注册满1年且不足2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门槛收益率,引导基金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全部收益。(济政办字〔2019〕65号)
(六)其他产业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加强服务平台支撑。对新建并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租金补贴。对新开办和新引进的入驻园区软件业企业,经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推荐,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费用30%、最高15元/平方米·每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3年。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项目,经园区推荐,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软件业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予推荐企业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分两年执行。对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带动作用明显的软件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加强人才保障。对企业聘用年薪达到综合所得个税纳税标准的软件业高层次人才,自达到综合所得个税纳税标准年度起,5年内参照实缴综合所得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培训补贴,之后3年按70%标准发放。
对从事集成电路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电子设计自动化)研发费用最高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济政字〔2019〕41号)
新迁入我市的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济政字〔2020〕39号)
2.量子科技
围绕量子信息产业链中的研发、核心器件和核心产品制造、应用服务产品提供商、网络建设及运营服务商等方面招大引强,着力引进优势特色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的量子类企业在济南高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成本的40%给予补助;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的,5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量子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认定的孵化器最高资助500万元。
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创建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量子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量子企业在济南设立的高端科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才团队引进等科研条件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亿元。
符合条件的量子人才在济南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财政补贴。(济政发〔2019〕15号)
3.现代物流
支持济南综保区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持续推进济南海关对于邮政跨境轻小件出口的“9610”报关“不征不退”模式落地。对符合“9610”跨境电商出口及“1210”保税进口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支持。(济政办字〔2019〕50号)
4.宽禁带半导体
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
对生产研发场地费用给予补贴。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予以适当补贴。(济政办字〔2018〕91号)
5.医疗康养
推进品牌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凡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对达到等级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再按入住老人身体状况,按每人每年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资金。(济政发〔2019〕8号)
6.会展业
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m²(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m² (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m²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济政办发〔2018〕9号 济商务字〔2018〕71号)
7.服务业
对新建或改造的进口商品交易平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对通过济南口岸进口水果、冰鲜和水生动物数量较大且形成分拨集散效应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公司建设农村地区经营网点,对拥有20家连锁店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在镇驻地新建的直营店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个店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50万元。深化与知名电商合作,建设县、镇、村三级服务站点,到2020年镇级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培育一批电商特色小镇,对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电商特色小镇,给予项目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奖励。(济政发〔2019〕8号)
对在我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在我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年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50万元。
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的,根据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根据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济政办发〔2021〕18号)
对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
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
商业综合体内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商业综合体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一奖励。(济政字〔2019〕73号)
促进楼宇招商。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每新入驻1家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要经济贡献以入驻当年度或次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计算。
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且承诺自用3年(含)以上的,按每100平方米5万元给予补助,补助最多分3年拨付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主导产业法人企业在其入驻的特色产业楼宇、储备特色产业楼宇内租赁办公用房3年(含)以上,且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按每100平方米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以租赁合同生效年份为准)对我市的主要经济贡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济政办发〔2021〕22号)
8.文化产业
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引进的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鼓励利用已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20〕8号)
9.建筑产业
对省外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省内市外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