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
1.项目引进方面
符合条件的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资金。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对引进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引荐人,按照市域外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项目已在境内主板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50万元额外奖励;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20万元额外奖励。
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济政办发〔2019〕15号)
2.人才引进方面
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落户A、B、C、D类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济发〔2017〕16号 济人才办发〔2018〕1号)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才引智作用,根据引才成效,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招才补贴。对招才引智成效显著的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和创新驿站,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济组发〔2019〕17号)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放宽外资产业准入限制。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含港、澳、台投资设立企业,下同)可依法平等进入。我市已出台各项产业发展和专项扶持政策中的涉企、涉项目措施,全面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开放落实。(济发〔2018〕45号)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济投促发〔2020〕15号)
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济发〔2018〕45号)
(三)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
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济发〔2018〕9号)
(四)独角兽扶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济政字〔2020〕20号)
对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最高2000万元;对准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1000万元;对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50%,最高500万元。
鼓励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按市场化方式与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专业化投资基金,国有资本可将不超过其投资所持股份的30%,在2年内按照“投资额+固定回报”的价格由企业核心团队予以回购,帮助企业团队锁定股份。
鼓励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济政办发〔2019〕11号)
设立创业孵化投资基金,对经评审认定的创业期、孵化期及潜在独角兽、准瞪羚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股权投资。(济组发〔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