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支持
1.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
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非公有制项目、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济政字〔2017〕80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2.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
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济政字〔2017〕80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3.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
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济发〔2018〕23号)
4.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
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新供的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区政府或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新型产业用地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济政办发〔2021〕5号)
5.“拿地即开工”模式
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济发〔2018〕23号)
工业、仓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唯一意向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首次登记)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济政发〔2019〕12号)
(二)方便企业获得电力
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济发〔2018〕23号)
(三)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
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济发〔2018〕23号)
(四)方便企业获得供水
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济发〔2018〕23号)
(五)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执行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3年内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济发〔2018〕23号)
(六)减轻涉企收费负担
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济发〔2018〕23号)
(七)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 济政办字〔2018〕71号)
(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由政府主导,在各开发区、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济政字〔2017〕80号 济发〔2018〕23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新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用地评估地价,按企业自持标准厂房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自持比例70%(含)以上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30%(含)以上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
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照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济政办发〔2019〕10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供的地形图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测绘服务;后一阶段包括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提供的规划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测绘服务。两个阶段的测绘服务可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或两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分别提供。(济政办字〔201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