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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员工

2019-04-12 07:3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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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2日讯 锻炼身体本是件高兴事,没想到却惹了一肚子气。在济南工作的郑先生,去年年底花8000元准备办理两张健身会员卡,谁料,健身房一次没去过,收钱的销售顾问却离职了。更让他糟心的是,销售顾问说这笔钱已被花掉,且没有能力偿还。近日,记者介入后,郑先生的这笔钱终于有了眉目。

  转账

  去年11月份,在济南工作的郑先生和同事,前往位于槐荫区经十西路的一家游泳健身房,准备办理两张会员卡。

  “当时,接待我们的健身房销售顾问明某,介绍了几种不同价位的健身卡。”郑先生回忆,通过明某的推荐,他和同事两人觉得其中一种标价为四千四百多元、有效期为2年的健身卡性价比较高。郑先生和明某商量,能不能把价格再降低一些。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两张健身卡总价八千元的协议。

  因为明某的服务态度比较热情,加上又给自己便宜了好几百快钱,出于信任,郑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当场将八千元一次性付给了他。随后,明某拿出两份“会籍合约书”,让郑先生和同事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双方还都在合约书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写好后,他取出一枚‘公章’盖在了上面。”郑先生说,为了保险起见,他又让明某手写了张收据,证明收到了自己的转账费用,“收条上也盖了章。”

  “作为员工福利,单位每年可以给我报销一部分的健身费用,所以我想让明某开张发票。”郑先生说,当时明某告诉他,因为给两人的优惠金额较多,不符合公司定价标准,所以郑先生交纳的这笔费用暂时不能入账,自然也没法开具发票。“他说,等健身房搞活动推出折扣价的时候,他再入账、开发票。”随后,明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表示,不入账也没法办理会员卡。

  “我当时想,也不急在这一天,叮嘱他尽快开出发票来就行。”于是,双方互留电话之后,郑先生和同事离开了健身房。

  离职

  谁知,这一等,竟是一个月。因为工作繁忙,郑先生一直没再催促明某办理发票的事。眼看临到年根,再不交上发票公司就要封账了,郑先生着急起来,赶紧通过微信联系明某,询问进展。

  明某表示,因为没有合适的促销活动,所以发票没开出来,不过他宽慰郑先生说:“放心,耽误不了你的事儿。”就这样,每过七八天,郑先生就通过电话催促一下,然而,每次明某都承诺“X号前保证给你们办出来”,等约定的日期到了,他却没有履行承诺。

  直到2019年1月份,两个月过去了,郑先生和同事的会员卡、发票,一样也没拿到手。“一直让我等,他却一次次食言。其中有一次我想去健身房看看,但他说当天游泳池没开,也就作罢了。”

  眼看快进入2月,郑先生仍没拿到会员卡和发票。一气之下,他找到了健身房。“没想到,明某已经不在这个健身房上班了。”郑先生说,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明某直至离职也没把八千元的入会费交给公司。

  “我当时气坏了,感觉自己被骗了。”愤怒之下,郑先生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明某,“他告诉我,因为家里遇到了难事,很需要钱,所以把我的八千元钱花了!”郑先生简直不敢相信,出于信任等了这么久,得到的竟然是这个结果。“后来明某和我说了他的难处,我听了也挺同情他的,就说他只要赶紧把钱还给我,可以不追究他的责任。”没想到,明某答应尽快还钱后,再次使用“拖延大法”,一次次失信。

  至4月初,郑先生仍没拿到自己的八千元。

  纠纷

  4月9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已经更换手机号码和微信账号的明某。他表示,自己目前只身在广西,仍从事健身房销售顾问的工作。谈到和郑先生的纠纷,明某很爽快的承认,他的确挪用了郑先生的钱,来填补自己的财务窟窿。“之前投资,我通过抵押贷款了20多万。后来投资失败,还不上钱,催债公司找到了我在老家石家庄的家中。为了这事,我母亲病倒了,媳妇闹着要离婚,实在是没办法才挪用了会员交给我的健身费。”

  明某说,因为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良,无法贷款,所以之前申请抵押的时候是以妻子和亲戚的名义作为担保。“现在每个月要还一万多块钱的贷款。12月份的欠款是用郑先生的那八千补上的;1月份的钱是我父母还的,2月份是岳父、岳母代还的。3月份的一直拖到现在没还上,已经逾期了。我现在每天压力都很大。”他告诉记者,自己根本没有偿还郑先生钱的能力。“我当时想,在广西挣到钱后就把欠他的钱还上。但发现没那么顺利,最快5月份我才能拿到第一笔工资。”

  明某说,像郑先生类似的受害者,还有几人。“其他的(人),(欠的)钱都少,1000块左右,郑先生的最多。”对于自己的行为,明某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借”,“这不算骗,我不是故意的,实在没辙才想了这个办法。而且我不赖账,打电话我接,发微信我回。另外,我是打算还钱的,只是现在没能力偿还而已。”对于自己当初的不辞而别,他称不是为了躲郑先生,而是涉及其他财务纠纷才离开济南。

  记者问明某,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他说,“当时没想那么多,后来百度了一下才发现是(犯法)。”

  解决

  明某表示,自己没能力一次性偿还八千元,提出“可以分次偿还,每次几百元”的建议,但郑先生接受不了这个解决办法,于是转而找健身房交涉。“希望健身房能给个说法,毕竟此事是明某在职期间发生的,而且协议书上也盖了‘公章’。不过,前期沟通时,健身房的态度并不积极。”郑先生说,他已经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相关部门表示会介入调查。”

  “工商局的人已经来公司调查取证了”,10日,健身房的相关负责人孙先生告诉记者,“我们也联系了明某,他请求再给他一天时间筹钱。如果到时候还还不上(钱),公司会报案。”对于明某的身份和“公章”问题,他表示,“公司和明某不是雇佣关系,只是合作关系,他不属于公司员工。”不过,他承认,合作期间双方签订过相关合同。“另外,协议书和欠条上加盖的并不是‘公章’,而是‘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孙先生表示,“这件事,三方都有责任。郑先生不该把钱转给销售顾问,应该汇入公司专用账户;明某不该挪用这笔资金,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的责任是没有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11日中午,郑先生告诉记者,“健身房联系我了,说公司会把这部分钱还给我。”(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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