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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艺考辅导书APP被判赔40万

2019-04-26 06:5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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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6日讯 辛辛苦苦熬夜奋战的作品,一键复制、粘贴被剽窃。这样类似事件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机制成效显著。

  说起网络侵权,山东人民出版社为了维权,与侵权方打起了官司。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也为了尽可能多的挽回损失,他们通过多方力量搜集证据,不断举证。但网络侵权行为有它的特异性,因为无法举证对方是从何时开始侵权,因此判定在哪个节点开始计算对作者和出版社的损失的确有一定的难度。

  销量突然少了一半

  这起侵权行为暴露要从去年8月份说起,涉案图书《影视作品分析》(第六版)的两位著作权人,于2014年5月与原告也就是山东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每年7、8月份,是艺考辅导书的销售高峰期,根据往年的数据显示,这册书一年能卖三万册,但是去年8月份的销售量比同期少了一半。”山东人民出版社三编室主任魏德鹏表示,自从发现销量大幅度下降开始,他们就在不断地找原因,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挽回损失。“也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从几名艺考生那里得知,他们均下载了一个手机APP软件,里面可以随时随地阅读文章。根据对比我们发现就是这个APP,剽窃了我们大量文章。”

  魏德鹏表示,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在其手机APP软件中大量复制并上传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多篇文章,内容涵盖了包括《美在广西》《北京奥运会》《颐和园》《南京印象》等在内共计60篇影评范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魏德鹏还表示,截至起诉,上述侵权文章仍未删除。被告的侵权行为恶劣,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书中精华被APP盗版

  于鹏,是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该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据于鹏介绍,这类网络侵权案,是最近比较“流行”的新型案件。魏德鹏表示,“我们之前遇到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是纸质盗版,但像这次APP软件盗版侵权行为我们还是第一次遇到。”也正因为是第一次遇到,在搜集证据等其他举证方面,着实下了一番工夫。

  于鹏表示,经过他们多方搜集,找到了大量对方侵权的证据。其中,涉案图书《影视作品分析》(第六版)是两位作者编著,由原告合法出版。原告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书(含纸介质图书、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

  除此之外,他们还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出具公证书:证明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手机APP中复制并上传、使用涉案作品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2018年8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操作自用手机,点击“APP Store”搜索被告APP,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完善相关资料后,点击“备考资料”栏目下的“影评范文大全”子栏目,进入该页面;点击界面下方“开通会员,所有资料任意看”,进入“开通超级会员”界面,点击“立即购买”,进入“支付台”界面,成功支付168元;返回“影评范文大全”界面,分别在“电视散文、电视宣传片分析范文精选”“电影评论写作范文及评析”等、依次点击进入“电视宣传片《美在广西》”“《艺术人生》”“《少年派的奇幻漂流》”等共计60篇文章。上述手机操作过程均进行了截屏,并导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打印。公证处也针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与此同时,另一位公证员用自用手机进入“应用市场”,进行了如前文公证相同的操作过程,其中,在该APP下载界面,显示“48万次安装”。并对此出具公证书。

  发觉时已损失惨重

  “网络侵权行为的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太广,几乎是一点对全球,不论是在哪里,随时随地都可以点击阅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对被侵权方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大都比较隐秘,当被侵权方察觉时,证明已经构成巨大损失,而此时被侵权方已经陷入一种被动挨打的局面。”魏德鹏表示。

  虽然经过了重重困难,于鹏和魏德鹏终于等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图书中的60篇文章中的原创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该60篇文章的整体还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另外,被告在其手机APP中的“电视散文、电视宣传片分析范文精选”“电视栏目分析范文精选”“影评范文大全”等栏目中全文收录了涉案图书中的全部60篇文章及评析,使公众在下载并注册付费后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阅读,属于对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事实证明,被告所使用的60篇文章没有合法来源,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被告对其使用的60篇文章并未提交已取得合法授权的证据。

  被告在其手机APP中收录了60篇文章,既无合法来源及出处,也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与原告图书中的所有同名文章内容均完全相同,涵盖了原告图书中的全部范文及评析,系对该书中精华部分的剽窃,使得公众在下载后付费即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文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一审结束后,被告提起上诉,本案现已进入二审阶段。(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