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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疑罪从无”示范课

2020-06-14 06: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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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14日讯 日前,济南高新区检察院对一起拟决定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共3名听证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出席了听证会。

  2018年6月20日下午,李某某电话报案称自己的轿车左后三角玻璃被砸碎,车内1000元现金及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被盗,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0800元。后经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查明被盗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后备箱杂物下面,被盗现金存放于扶手箱内。

  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含有犯罪嫌疑人杨某某DNA的烟蒂一枚,认定杨某某曾到过案发现场。2019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供述中称自己砸碎车玻璃并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承认了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但砸碎车玻璃、盗窃财物的细节未作详细供述。

  杨某某被送看守所羁押后翻供,其供述的取财方式与财物放置的地点明显不符合常理,通过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砸车、拿走笔记本电脑及车内现金的行为。

  为公开公正处理案件,高新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举行杨某某盗窃案拟决定不起诉公开听证。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本起案件的发案过程及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主持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解答听证员对本案的疑问。

  听证员发表意见认为:除了犯罪嫌疑人前后矛盾的供述,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电脑,而且被盗电脑也没有找到。根据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盗窃需要更多证据支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不是构成其犯罪的必然条件,我们建议不起诉。(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