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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立五院药库采购员“吃回扣”5年受贿46次近30万元

2019-04-11 14:2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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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化名)1984年复员后就一直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作,曾在该医院任药库保管员、采购员,2016年坐上了医院制剂室副主任的位置。然而随着手中权力的膨胀,他也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鲁网4月11日讯 刘刚(化名)1984年复员后就一直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作,曾在该医院任药库保管员、采购员,2016年坐上了医院制剂室副主任的位置。然而随着手中权力的膨胀,他也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292326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手握采购大权成了医药代表眼中“红人”

  记者在翻阅讯问笔录时了解到,之前刘刚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库任采购员,据他交代,采购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按月汇总未完成计划和延迟完成计划的情况,向药学部主任报告,负责执行药品采购计划,包括网上采购和网下采购。

  就这样,手握采购药品的“大权”,刘刚就成了药品销售代表眼中的“红人”。

  记者了解到,在刘刚多名同事的证言中可以证明:刘刚曾在该医院任药品采购员,负责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然而医院不允许工作人员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他们也不知道刘刚是否收受了医药代表的回扣。

  药品销售代表送“好处费”一支销售提成高达十几块

  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讯问刘刚在医院药库工作期间,个人存在的经济问题时,刘刚交代“我曾收受了药品销售代表贾平(化名)的药品采购好处费。”而当提及两人如何认识时,刘刚表示,贾平经常要到医院药库清点库存,刘刚又在药库工作,一来二去两人慢慢就熟悉了。

  贾平表示,一开始该医院很少采购注射用的“奥美拉唑钠”,后来他和刘刚熟了后,曾表露过公司销售压力很大,有没有办法能多采购点这个药品。后来,贾平以送“好处费”的方式和刘刚搞好“关系”。“我记得一开始按三元左右一支的价格提销售费用,后来销售费用不断提高,从之前的三块到六块直到涨到十几块一支。我的奖金也包含在这里面。”据贾平交代,提的销售费用大部分都给了刘刚,当时刘刚给了他一个卡号,每次贾平领了现金后自己留下一点其他的都存到刘刚的卡上。“存完钱我到医院仓库盘点药品跟他见面的时候会当面说一声,有时候发个短信说一下。”贾平表示,“这个药在医院里销售价格大概在二十元左右一支。”

  自从和刘刚搞好“关系”后,贾平经手的该药品采购量慢慢有了起色,“随着销售费用的不断提高,采购量一直在提高。”贾平说。

  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在法庭上却否认受贿事实

  在翻阅讯问笔录时,记者发现,在看守所里的刘刚对检察机关人员重复最多的一句就是“希望争取宽大处理”。但是在后来几个月里的讯问以及开庭审理中,刘刚却绝口否认自己的受贿事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检察机关人员再次讯问时,刘刚却否认自己收贾平药品回扣一事,并表示自己是跟贾平做药品生意。“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多进药、收回扣。”刘刚一口咬定自己“不是受贿”。对于自己的笔录前后不一的情况,刘刚解释是因为自己当时花眼,没看清。“因为当时很害怕,很惊慌,而且我是自己带孩子,我还想抓紧去接孩子。”刘刚辩解。

  46次受贿近三十万换来三年六个月刑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在任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库采购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职责,在采购山东药材公司业务员贾平提供的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时,先后46次收受贾平好处费共计292326元。

  该案审判长,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政表示,对于被告人刘刚提出关于其未受贿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刘刚受贿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刘刚收受贾平贿赂的事实,有行贿人贾平的证言及银行转账、存款记录证明,并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且刘刚在检察机关曾做过基本一致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刚辩解称收受的钱款有部分给了他人,但其所称的他人经查并无此人,其该辩解无证据证明且有悖常理。据此,刘刚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刘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292326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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