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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动枪只打野鸡也犯罪?

2019-09-12 06:3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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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铁路公安处平原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巡查线路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荒无人烟的高铁桥下,两位民警上前盘查。当走近这辆黑色轿车的时候,发现车的副驾驶座上放着两支枪,民警立刻控制了车上的两名男子,并对车辆进行细致的搜查,在车上共找出枪两支、子弹若干。两名男子为何持枪到此,枪又是哪里来的呢?

  鲁网9月12日讯 近日,济南铁路公安处平原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巡查线路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荒无人烟的高铁桥下,两位民警上前盘查。当走近这辆黑色轿车的时候,发现车的副驾驶座上放着两支枪,民警立刻控制了车上的两名男子,并对车辆进行细致的搜查,在车上共找出枪两支、子弹若干。两名男子为何持枪到此,枪又是哪里来的呢?

  经鉴定,两支枪支均为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动枪支,持有该枪支的男子徐某某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调查,两支气动枪支为徐某某分别向朋友借来打鸟打兔子的,同行的另一男子是其叫去的。

  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气动枪,只用来打野鸡野兔也犯罪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除涉案枪支数量为2支达到追诉标准外,涉案枪支外观明显为枪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可以认识到为枪支:材质为金属,非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为具有较高杀伤力的钢珠,非塑料BB弹;购买场所非易于混淆的玩具市场等地;购买价为几百元的气动枪支价格,非几十元的玩具枪价格;徐某某持有的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已达到30多焦耳/平方厘米,远超国家规定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致伤力较大,经鉴定为枪支。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购买枪支用途即为违法猎杀野生动物,平时对枪支隐蔽藏匿,夜间使用,且到案后具有隐瞒、欺骗的规避调查情况,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气动枪支并使用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其对持有的气动枪支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明知,这样的情况就是刑法上认定的非法持有。

  日前,徐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流程编辑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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