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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新规治理“马路拉链” 政府批建的地下管线禁擅自调整

2019-12-06 10:58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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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下管线的建设、运维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近日出台的《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源头上对这种现象加以遏制,今后济南将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鲁网12月6日讯 道路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下管线的建设、运维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近日出台的《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源头上对这种现象加以遏制,今后济南将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服从主体工程进度安排。

  2017年济南市交通部门曾出台道路挖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史上最严”,《办法》则对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做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哪些情况不能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需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在运营维护方面,产权单位应落实年度维护经费,对排查发现的“无主”地下管线,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处置。

  前几年城市窨井“吃人”现象引起多方关注。《办法》提出,产权单位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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