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电动车驾乘通告引发热议 相关人士这样解释
鲁网6月5日讯(记者 殷会丽 范金鑫)6月4日,济南交警发布《关于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通告》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引发了广大市民和网民的热议。对此,鲁网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人士。
据介绍,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此前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早已有明确规定。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据了解,此次将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写入《通告》,也是为了使《通告》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加有说服力,同时也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
对于一般的市民,通告提出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那种方法?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主要就是对市民进行安全宣教,尽可能的让驾乘人有安全意识,从而保证驾乘安全。
责任编辑:张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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