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人销售有毒减肥食品获刑
鲁网6月25日讯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明知其上线销售的减肥胶囊、片剂含有西药成分且无任何资质、包装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将减肥胶囊、片剂卖给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后两位被告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将在张某处购买的减肥胶囊,通过包装重新命名,网络销售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高某在其上线购买小熊减肥胶囊、减肥咖啡后为获利,通过网络平台将上述减肥产品出售给他人。经检测,四被告人销售的减肥胶囊、片剂、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四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的销售金额共计368660元,被告人赵某的销售金额为247360元,被告人赵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21300元,被告人高某的销售金额为43186元。
历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赵某某、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赵某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某主动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高某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赵某某、高某从轻处罚,对赵某某、高某适用缓刑。据此,对四被告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禁止被告人高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销售工作。除此之外,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销毁。(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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