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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猥亵儿童,男子获刑六年

2020-08-09 07:3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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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9日讯 近年来,公交车上的“咸猪手”屡禁不止,更有“恶魔”将“咸猪手”伸向了儿童。近日,济南市历城法院对一起公交车上猥亵儿童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乘坐K75路公交车时,趁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逃离。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生理上的刺激,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历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

  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姬广锴提醒:性侵儿童案件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的身体,对未成年的心理伤害更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家长、老师应着重培养孩子如何分辨和防范性侵犯罪,以及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如何保护自己。当孩子疑似遭受侵害时,切勿因顾及所谓“面子”而选择隐忍,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让司法机关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