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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租房进入活跃期,警惕租金“陷阱”

2020-09-11 07: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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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1日讯 刚交房租,中介就卷钱跑了……近期,上海、杭州、成都等多地长租公寓企业出现“爆仓跑路”现象,引发不少关注。这些企业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高风险经营模式开展非正常经营行为。这种类似健身房办卡套路的“骗局”,最终导致房东租金收不回来,租客房财两空。尤其是到毕业季,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就成了租房市场上的主力,鱼龙混杂的信息平台,充斥着大量求租、转租、合租信息,如何在租房中“避雷”,也成了年轻人们搜索的关键词。

  济南租房市场进入活跃期 摄影 王晓峰

  市场

  济南房租现季节性上扬

  随着各行业复工复产及毕业生求职进入高峰期,疫后经济进入实质性复苏阶段,近来,全国多个城市住房租金也首次出现季节性回升。

  根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发布的2020年8月《中国住房大数据分析报告——从租房市场看第四季度宏观经济与房地产调控形势》显示,2020年2月以来,受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22个核心城市住房租金连续4个月下跌。2020年6月进入租房市场传统旺季,核心城市租金才开始止跌。2020年7月,疫后核心城市住房租金首次出现显著回升。

  记者注意到,分析报告显示,济南住房租金也已经出现了季节性上扬。今年5月,济南住房租金出现了年内最低指数,但随后两个月接连直线上升,环比上涨了1.1%和1.33%。青岛也同样连涨了两个月,不过。不仅如此,在统计内的18个二线城市7月租金,只有天津、大连、福州三个城市环比下跌,且跌幅都较为微小。

  风险

  “消失”的二房东坑了不少人

  市场的活跃期,也催生了一些非正常经营行为,一些企业采用“二房东”方式,开展一些高风险经营模式,支付房东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或是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这些被称为“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因租金交付时间差形成资金池,若企业操作不规范,很容易引发风险。

  上个月,本报就曾报道济南市民李先生于今年5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以押一付三的方式租了间合租房,期间又交了三个月房租。不料,李先生把钱交给中介后,中介并没有把房租交给房东。与此同时,房东则表示其与中介的合同已经到期,中介还欠了三个月的房租没给他。遭遇同样问题的人,目前已有百余人,这家中介公司拖欠房租、押金数额从千元到近万元不等。

  有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共有53家长租公寓机构因资金链断裂、被收购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今年,仅广州一地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行为导致“爆雷”的长租公寓公司就多达26家。

  警惕

  租金“馅饼”变“陷阱”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投诉纠纷情况,多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映,判断企业经营状况,房东、租客应选择经营规范、市场信誉度高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租赁住房。”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据介绍,房东在委托企业经营租赁住房或租客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警惕企业“高进低出”(如收房价3000元/月,租房价2500元/月)、“长收短付”(如对房东月付,要求租客季付、半年付、年付)带来的风险,避免因企业“爆仓跑路”而遭受损失。房东将住房委托给企业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也要提高警惕。而租客租赁住房时,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则要慎重。

  在选择支付房租方式时,租客要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条款,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同时,要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或租金大幅优惠的宣传,切勿配合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租支付周期差”建资金池,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规范

  出租房屋须登记身份证产权证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为租赁住房承租人提供真实、合法、放心的租赁房源,济南于9月1日起,凡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出租人须提供房主身份证明、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复印件)。记者走访了几家市区房产中介门店,均表示已经在执行此办法。

  去年,济南市就已经搭建了“济南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对租赁房源从信息发布、核验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全部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管。济南市中介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签订租赁合同时,推荐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和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出租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等的约定要清晰,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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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赁条例”要来了 租赁不再任性

  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法规,与每一位房东和租客息息相关,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租赁双方来说,征求意见的条例更侧重于保护租户的权益,尤其是在租金、押金、到期腾退等问题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最受关注的一个亮点是,条例明确,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在押金方面,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此外,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对于长租公寓高价收房,最终资金链断裂而“跑路”,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