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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2021-08-06 15: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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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6日讯(记者 马昂)8月6日上午,济南市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解读。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济南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是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三是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避开市民出行、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非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不得携带外出。四是对犬只伤害他人、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死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犬只送交检测。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犬只死亡的,由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责任编辑:徐英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