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鲁网5月28日讯 昨天,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对82号文出台后供地的项目,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严格开竣工管理,严格实施处置措施,开竣工违约或将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根据通知,以2018年11月10日济南市印发《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为时间节点,对82号文出台后新供地项目,从源头实施严格措施加强监管;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土地,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积极稳妥处置。
对82号文出台后供地的项目,严格土地供后监管。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政府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严格开竣工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高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科学约定开竣工期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约定开竣工日期30日前向用地单位提醒预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开竣工后10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严格实施处置措施。对涉嫌构成开竣工违约和闲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出让价款的0.1‰收取,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达到相关条件的(认定为企业原因且到期未提起复议、诉讼或被驳回),一律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据悉,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地项目,按照济南市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多种原因交叉存在、时间久远等情况复杂、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政府统筹考虑,研究处置意见。对按开工处置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按照“一次办成”和“拿地即开工”的要求,帮助用地单位尽快办理开工手续。
记者注意到,这一通知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莱芜高新区、钢城区可以参照执行。(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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