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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不满10年不得开挖

2019-12-06 07:2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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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6日讯 道路通车没几年又要挖开埋管子?反反复复,马路难免“伤筋动骨”,这种现象在济南将得到根治。近日,《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指出,地下管线不得随意建设,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

  济南市新办法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资料片)

  明确多个“管家”职责 管线建设将有年度计划

  据了解,《办法》中所说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目前存在的“马路拉链”,以及道路被频繁无序开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下管线的建设、维修、管理等没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该《办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办法》规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的规划和计划明确后,《办法》规定,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红线内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办法》要求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服从主体工程进度安排。需暂缓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建设时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预留地下管线位置;需提前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新建管线六方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哪些情况不能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办法》做了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体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原因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要求完善信息、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

  济南市住建局城建处有关人士说,《办法》规定了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创新性地提出了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竣工六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完善移交手续、落实责任等内容。

  住建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运维检查

  地下管线建完后,如何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指出,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自主经营或依法转让租赁。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次运维检查,可采取抽查、第三方巡检、组织各产权单位自查自检等方式。检查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管线维修计划依据。

  与此同时,产权单位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井盖设施(含井盖及井筒等相关设施)的管理、巡查、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因管线故障引起的道路塌陷等病害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由道路建设引起的管线故障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