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济南“疫情防控法”出炉,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应急处置权
鲁网2月17日讯(见习记者 曹戈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2月13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今天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赋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唐淑英在发布会现场介绍说,《决定》中要求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及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
《决定》中指出,赋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决定解决关键时期应急法治需求,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及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授权市、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同时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物资需要
《决定》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帮助解决一线医护人员家庭的现实困难。应当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提供便利。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服务。
对于单位及个人防控义务作出严格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确保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全部纳入严格管控范围。企业应当统筹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落实防控措施。明确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关于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和司法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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