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最新发文:规范夜间经济有序发展,避免人员过度聚集,禁止私自乱设摊点
鲁网6月9日讯 为统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强投资、稳外贸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我市夜间经济发展,助力经济回暖,增加就业岗位,参照《关于推动济南夜间经济提质升级打造“夜泉城”2.0 版的若干措施》,市委市政府就推进夜间经济发展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了七条指导意见。
一、严控疫情,守住底线。疫情防控期间,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商业街区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防疫工作要求,避免人员过度集聚。要在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市撤市、安排各类演艺活动,禁止私自乱设摊点,影响公共秩序。
二、有序设置,加强管理。按照“一区(县)一方案”,有序组织开展夜间经济活动。积极引导“济南制造”地产品展销活动,提出并向各区县推荐的消费类中小企业和产品名单,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级和各区县夜间经济布局。在符合消防、食品安全、市容环境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夜间经济聚集区由所属区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科学评估,并负责指导和监管。各夜间经济聚集区应明确管理主体,要严格执行定时定点规范经营的有关规定。实施前,需要得到所在区县批准,在设定红线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部分公共区域。商户从业资格仍需到属地部门进行登记,在经营过程中接受各部门规范监管。
三、科学定点,规范经营。各区县发展夜间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商业布局特点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布局夜间经济聚集区。夜间经济聚集区原则上应避开医院、学校、机关、敬老院等场所,避开城市主干道;避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严禁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并保证道路畅通。支持有条件的特色小店适度开展外摆经营,经营者应遵守对外摆时间、摆放范围及油烟、生活垃圾处理等精细化管理措施,禁止产生油烟、垃圾落地及扰民的现象。尽可能减少垃圾的产生,经营者应将产生的垃圾自行清扫、收集、运输至辖区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有偿服务制度。
四、完善配套,维护市容。各夜间经济聚集区及夜市经营主体要根据防疫卫生要求,按功能要素划分区域。根据营业时间和人流量,配备保洁人员,选取适当位置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合理规划餐饮集中区域和厨余垃圾收集区。营业结束后,统筹安排收运车辆和收运线路,确保桶撤地净、摊走地洁。各夜间经济聚集区及夜市经营主体要指导督促各商户在每个餐桌上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套袋垃圾桶,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优化夜间经济聚集区周边公交线路,满足市民夜间出行需求。消费纠纷的处理应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县政府应加强监管,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定的业户,视情节取消摆摊资格。
五、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监督管理,适时出台相应指导意见,规范引导各区县夜间经济各项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商业业态的规划引导,促进业态协调发展;公安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大型活动夜间经济活动秩序维护,严格活动安全许可,督导主办单位落实安保措施,确保活动安全,负责做好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周边机动车疏导和规范停放管理工作;文旅部门负责开发夜间文旅融合项目,推出夜间旅游产品;消防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的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餐饮类经营业户的食品安全;城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聚集区、街区(夜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依法依规查处区域外外摆经营行为;各区县履行夜间经济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六、包容监管,规范发展。聚焦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和市场秩序等,发布免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发生的情节轻微、纠正及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违法行为,可免于行政处罚。推进柔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
七、宣传引导,关注民声。发挥市主流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强化对服务保障夜间经济的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为夜间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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