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在全省率先推出新政策 从源头上保证文物安全 国有建设用地须“先考古后供地”
6月24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将实行“先考古,后土地供应”的前置举措,此举将确保土地供应前已经完成全部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和必要的审批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环节不会再对文物造成破坏,文物工作由被动跟进转变为提前主动完成,从源头有效保证文物安全。
三类区域必须进行考古勘探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六个地下文物保护区内的;二是历史城区范围内的;三是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实施意见》明确三类区域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是市政府公布的无影山区、刘家庄区、魏家庄区、古城区、二环东路区、牛旺庄区6个地下文物保护区;二是《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三是除上述区域外,凡是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供应,均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地供应,按文物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申请单位(土地熟化主体)承担,发掘费用由财政分级负担。《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为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实施意见》将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承担主体分别作了规定。对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均可参与,并限定了工作时间。对考古发掘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由济南市考古研究所承担,既可确保考古出土文物不外流,也符合城市考古工作要求。
四个步骤,“考古前置”将这样展开
对于“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在土地供应前应如何开展工作,以便于及时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加快土地供应进度”的问题,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文物局副局长于茸表示,首先,国有建设用地地块确定土地供应计划后,土地熟化主体应立即开展工作,首先要满足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提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等工作。这一步非常关键,是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基础。
其次,开展土地清表等工作的同时,土地熟化主体应及时联系考古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将加快内部工作流程,及时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
再次,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审批通过以后,土地熟化主体应尽快与考古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与考古单位协商确定并支付考古调查勘探费用,以便于考古单位尽快进场开展工作。最后,在实际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会加强监管力度,督促考古单位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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