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获立法保护 济南首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出炉
●名城保护对象细化,增加圩子壕保护区、古城、商埠区、名泉、山体、湿地等内容
●首次通过“智慧人大平台”征求572名市人大代表意见
●书面征求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城市建设等领域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走访征求城建规划、文物考古专家意见,组织召开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多个层面征求意见座谈会
●梳理汇总400余条各方面意见建议,掌握了全面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济南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济南作为一座有着数千年建城史,是国内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山泉湖河城于一体的城市,同时又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商埠的城市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城市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说,“一个城市的魅力在于历史的沉淀,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城区和历史建筑势在必行。”
据了解,我市自198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围绕名城保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历史文化作为城市的灵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十分紧迫。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在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连续两年将该法规列入调研类立法项目进行调研,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后,通过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该项规划于去年底获省政府批准,这都为名城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撑。
去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名城保护对象细化增加了圩子壕保护区、古城、商埠区、名泉、山体、湿地等内容,确保应保尽保。
为了更好地做好此次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鲁谦专门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带队深入实地进行立法调研,就名城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延伟带队开展三次市内调研,多次听取法规修改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利用省市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首次通过智慧人大平台征求572名市人大代表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城市建设等领域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走访征求城建规划、文物考古专家的意见,组织召开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多个层面征求意见座谈会,梳理汇总400余条各方面意见建议,掌握了全面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自4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充分审议研究,法制委员会深入调研论证、反复调整修改、充分吸纳所收集的意见建议,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形成了最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修改草案。
“《条例》是我市首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规,它不仅有助于把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还填补了我市立法空白,多层次多角度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保驾护航,有利于‘抢救式’保护一批历史文化遗产,对我市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也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张瑞说。
据悉,《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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