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圆人团圆,禁燃记心间

2026-03-03 11:19:31 来源:青岛公安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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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3月3日讯 元宵最美是团圆

不放烟花不放鞭

共享清新元宵节平平安安乐无边

元宵节来临

青岛公安提醒您

请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

  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热线:110。

  禁燃禁放,从我做起!青岛公安祝大家元宵节快乐团团圆圆,平安喜乐!

责任编辑:刘亮亮
新闻关键词:爆竹场所燃放烟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