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素质!电梯内抽烟还打人!

2019-03-08 07:5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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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8日讯 近日,临沂市市民王先生通过本报反映, 3月5日上午九点多,他乘坐小区电梯时曾劝阻一名30多岁的男子吸烟。但该男子并未接受建议,甚至出了电梯后,在电梯门口持续殴打王先生大约5分钟。王先生表示现在自己的头部、胸部等皆有明显伤痕,而该男子却逃之夭夭。

  小区物业经理表示,已经小范围进行排查,但暂未确定该男子是否为小区业主,民警称,确已接到王先生的报案,将会继续寻找伤人者。律师表示,任何人都有权利制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人停止吸烟。

  电梯内劝阻男子吸烟 却被对方殴打致伤

  “我真没想到会遇到这种事。”临沂市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3月5日上午九点多,他在小区电梯内看到一位30多岁,肤色较黑、方脸、身穿粉色夹克、深色休闲裤的男子点燃了一根香烟,“电梯是公共场合,我就劝他不要在这里吸烟。”王先生说,该男子当时“不屑一顾”,没有理会自己,第二次劝说下,“他说他只是点烟了,还没有抽。”但令王先生意外的是,电梯到达一楼后,男子堵在了门口向他冷笑。“电梯里只有我们两个,当时就觉得不对。”王先生回忆道,他本来不想出去,但因为急着上班,这才走出了电梯。随后,该男子开始进行语言威胁 ,没几句话又动起手来。

  王先生说,他们本只是推搡了几下,“我一个一米八四的大男人,推搡几下还怕啥。”但王先生告诉记者,该男子仿若受过专业的格斗训练,先是趁自己不备用肘部攻击自己的背部,后颈等,“随后他又趁我身体前倾时,用膝盖攻击我的腹部。”王先生说,该男子持续殴打自己大约五分钟。期间,他也试图求救,但似乎没有人被吸引过来,“好像有老人看到了,但是老人岁数大了也没法制止他。”

  “我说你别打了,我给你道歉还不行?”王先生说,为了获救,他曾向男子道歉,该男子暂停了殴打后,还称会日后算账。王先生说,当时男子还想继续动手,但可能见到围观者变多后,试图离开现场。“他往外走,我就拦着,我说你打了我,不能就这样算了。”王先生表示,自己一直阻止他离开,但因为受伤行动迟缓,稍有些“力不从心”。王先生回忆,在追赶该男子时,他也曾向小区的保安求救,希望保安能够拦下该男子,但保安并没有“伸出援手”。后来,该男子从小区栅栏处跳出逃走,王先生则在原地报警,等待民警的到来。

  物业表示

  暂未确定伤人者是否为小区业主

  在王先生提供的几段监控视频中可见,电梯中只有王先生和该男子两个人,他们有过简短的交谈,出了电梯后,两个人才开始动起手来。监控显示,该男子在准备离开小区时,还多次推搡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报案,并做了法医鉴定,鉴定委托书上的案件情况上写着,“头部有头发被揪掉,脸部有伤情,胸部有伤情。”

  “我真的不知道他怎么反应这么大!”王先生说,他平时就注意公共场合吸烟的问题,他的妻子怀孕后,更是格外留意,因此看到该男子吸烟才会劝阻。王先生表示,他希望能尽快找到该男子,一是觉得伤人者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为了让该男子以后遇到相似情况时,不会再有如此过激的反应,伤到他人。

  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经理倪先生,倪先生告诉记者,物业方暂时无法确定该男子是否为小区业主,但从监控上判断,该男子应该从23楼进入的电梯,“我们已经陪同民警去23楼排查,但现在还无法确定具体情况。”倪先生说,当时保安并不知道王先生和该男子争执的具体情况,所以当王先生求助保安时,保安才没有采取行动,“他们是无权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但接下来我们会继续配合民警调查。”

  对此,兰山分局桃花涧派出所民警表示,确已接到王先生的报案,目前,他们正全力寻找伤人的男子。

  电梯内吸烟引起的事故屡屡发生

  律师表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

  记者整理报道后发现,电梯内因为吸烟起争执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5月,河南郑州一位37岁的男子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但老人并没有接受建议,甚至情绪过激,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2018年2月,宁波市一男子在电梯内吸烟,市民张先生看到后进行劝阻,不料对方非但不听,还在出电梯后将张先生打伤。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也很厌恶公共场合吸烟的情况,但不会去劝阻,“虽然是小事情,但很容易起冲突。”还有一些市民认为,对于勇于在公共场合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是一件很有“正义感”的事,值得“嘉奖”,但也有部分市民对公共场合吸烟一事表示,并不是太在意。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认为,对于公共场合吸烟问题,《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劝阻。”记者查阅后发现,《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中第二条称,“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其中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据了解,《济南市文明促进条例》将在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三项行为,在禁烟区吸烟的,由卫生部门依据《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即规定中的“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