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费起纠纷 出租车司机杀害母子俩

2019-08-25 07:2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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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5日讯 因车费问题,带着孩子的邵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生纠纷。随后,王某用石块将两人砸死。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该出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95万余元。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据了解,青岛中院已于2019年5月作出两份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1日下午4时许,邵某和不满5岁的儿子张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城阳区某小区。途中,王某与邵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某驾车载邵某母子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邵某拒绝下车并要求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王某将两人载至青岛市城阳区西旺疃社区北边山坡下,持石块数次击打二人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经审理,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上诉到山东高院。山东高院认为,王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系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9年3月27日,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出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搭乘出租车前往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根据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旅客自乘坐出租车起计价器开始计价,到达目的地后旅客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运费,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车之时起,旅客与承运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虽为王某,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因此出租车公司应为承运人。

  出租车公司没有按照旅客的要求将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邵某对其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称王某将邵某等人拉回始发地,客运合同已经解除。对此法院认为,邵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确要求驾驶员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认定旅客运输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对出租车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共计1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到青岛中院。对此,青岛中院认为,王某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将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剥夺邵某、张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亲属主张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山东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并未认定邵某、张某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出租车公司主张邵某、张某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无证据证明,出租车公司,对邵某、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青岛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