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阴: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结果被判刑
鲁网11月5日讯(记者 管晓慧 见习记者 刘芳良 通讯员 刘杨 付崇瑞)近日,济南平阴县检察院起诉了这样一起特殊危险驾驶罪案件: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7年1月31日凌晨,刘某超和刘某彬(已判刑)等人在济宁汶上县饮酒后返回济南长清时,刘某超让饮酒后的刘某彬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饮酒后的几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当日3时许,刘某彬驾驶该车沿G35线由南向北行驶,车辆碰撞到高速公路东侧护栏,致使轿车冲出护栏从高速公路上掉落后起火,造成车辆损坏,致轿车乘坐人肖某死亡,刘某超、刘某彬受伤。经鉴定,刘某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刘某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6mg/100ml。
2019年3月7日,济南平阴县公安局以刘某彬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济南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发现,车主刘某超在明知刘某彬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刘某彬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刘某超的刑事责任,遂建议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刘某超的犯罪行为。
2020年8月3日,济南平阴县公安局在侦查后以刘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建安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超在明知刘某彬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刘正彬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8月6日,济南平阴检察院以刘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超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罚金六千元
济南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于秀兰提醒大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虽然主要是驾驶员,但并不排除其他人成为共犯。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大家一定要格外警惕: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