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召开少年审判新闻发布会 发布6起典型案例
鲁网6月2日讯(记者 范祥海)6月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菏泽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有关情况。会上,发布菏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并公布6起菏泽市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悉,近年来,菏泽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秉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少年审判宗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少年审判制度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至2021年度,菏泽中院共审结各类涉少案件325件,其中涉少民商事、行政案件280件,审结涉少刑事案件35件59人,其中审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15件28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22件31人。
附:典型案例
一、杨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16岁)与被害人刘某(16岁)均系某中学高一学生。2019年4月的一天,杨某把手机带至学校,刘某知道后向杨某借手机并在当晚带至家中,被其父亲发现后没收。第二天,杨某和刘某商议,将该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与刘某。后刘某之父将手机归还刘某,刘某为防止手机再次被父亲没收,遂采取了晚上由杨某保管,白天交由刘某的方法。后杨某在学校玩手机时,被班主任老师发现并将手机没收。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向杨某索要手机,引起杨某心理极度烦躁和恼怒,并产生将刘某杀死的想法。当晚杨某在超市购买一把美工刀。第二天晚自习后,杨某将刘某约至学校操场小路,谎称手机被他藏在了草丛里,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趁刘某不备,杨某拿出事先准备的美工刀,刺伤刘某面部,刘某在反抗中将刀子从杨某手中夺下,并跑至学校门岗处,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因手机引发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时也反映出当前部分青少年对电子产品的依赖。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自我控制能力差,遇事容易急躁,不理智,通常表现在喜欢用“武力”来解决一些小问题、小矛盾,结果往往酿成大祸,“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不仅违反校纪把手机带至学校,在手机被老师没收后,既不能坦诚向同学解释,还试图通过杀害同学来解决问题,目无法纪,持管制刀具,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被害人刘某贪恋手机,沉迷网络,违反校纪校规,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学业,还给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
法官呼吁,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电子产品的行为,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当向青少年传播正能量,关注青少年行为上的变化,关心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让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校园血案的发生。
二、张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排座位之机,分别对六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采取摸阴部、大腿、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合猥亵多名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学校教室并非私人场所,供众多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公开性,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利用教师身份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其行为性质恶劣。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教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的案件,被告人张某作为对被害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老师,本应教书育人,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在教室内猥亵数名女童,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此类受害人出于对老师的敬畏,在受到侵害时既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家长,因此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
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加强孩子的性防范意识,当受到性侵时要勇于抗争,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味的隐忍,只会让施害人变本加厉,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仅要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还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学高身正的表率。
三、王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5岁)结识了社会青年李某(另案处理),在李某的提议下,二人预谋抢劫。2020年10月30日,李某带着被告人王某在菏泽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并事先准备了甩棍等作案工具,在菏泽某立交桥附近,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手里拿着一部高端手机,被告人王某以借被害人手机打电话为名将手机拿走,李某将该手机ID密码更改,被害人赵某让二人归还手机时,被告人王某拒绝返还并用甩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后二人逃往外地,并将抢来的高端手机以3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法官评析
在审理本案时,我们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父亲在监狱服刑,其母亲忙于生计,平时对王某疏于管教,王某过早辍学进入社会。被告人王某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很大程度是因为父母的疏于管教,致使尚未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王某过早辍学进入社会,沾染不良习惯,并结识社会不良青年,进而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的发生,让被告人王某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交友情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尤其是像王某这样特殊的家庭,作为孩子的母亲,更应当关心孩子的成长,多让孩子接触良师益友。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不放任自流,不溺爱孩子,多沟通交流,增强孩子辨别事非的能力,将孩子在犯错误的道路上及时挽回。
四、曾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17岁)通过新媒体平台与被害人李某(13岁)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曾某仍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李某接到自己家中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李某家人发现视频后,将李某带至派出所报案,曾某亦在家人陪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法官评析
近年来,各短视频平台APP已经成为很多青少年日常频繁使用的手机软件,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正是通过抖音从陌生人发展为所谓的恋人,在偷吃禁果后,双方都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法官呼吁,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应有度,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各项本领上,相互帮助,共同成长。要爱惜自己的身体,不要踩踏禁区,作出后悔一生的事情。对于未成年人的家长来说,要引导孩子与异性健康的交往,多陪伴孩子,给孩子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陪伴需求。
五、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某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被告邵某在得知儿子邵小某与同学王某(11岁)在学校发生纠纷后,趁人不备,私自进入某小学校园内,对原告王某实施殴打,致使原告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先后入住成武县人民医院、济南远大中医等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4898.83元。
法院认为,被告邵某将原告王某致伤,作应侵权人,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学校在邵某进入校园时,门岗无人值班,疏于管理,致使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内对学生进行殴打,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2328.83元,判决被告邵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8095.94元,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4232.88元。
(二)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受到了校外第三人邵某的伤害,邵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疏于管理,门岗无人值守,致使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内对学生进行殴打,造成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呼吁,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增强安保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作为家长,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张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被申请人张某的丈夫张某某因触电死亡,张某带着几个月的女儿改嫁,留下年幼的张小某(2010年出生)随祖父母生活。张某改嫁后,既未探望过儿子张小某,也从未对张小某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现张小某跟随祖父母生活,张小某生活处于危困状态。某县妇女联合会为保障未成年人张小某得到妥善监护照料,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为张小某确定新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系张小某的母亲,但七年来一直未尽到对张小某的抚养监护责任,而由张小某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故判决撤销张某对张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张小某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二)法官评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张某虽然系张小某的母亲,但一直未尽到监护责任,将监护人变更为张小某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监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