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5期:员工请辞半年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支持!

2021-07-19 10:3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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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7月19日讯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到底是什么关系?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公众不难发现,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总是难以解决,一方面劳动者认为自己权益受损,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为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而想方设法。本期普法讲堂带领大家了解一起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却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鲁网记者:

  高某原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3年3月2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务关系为由诉至法院。2016年4月28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朱律师,对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

  朱正顺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解除是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

  在这个案子里,高某提出离职,A公司并没有在三十日以内与高某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法院认定高某并没有离职,而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又“批准”了高某的离职申请,就是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这个半年前的离职申请并不能成为解除高某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A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鲁网记者:

  咱们一般认为递交了辞职书就是自动辞职了,像这个案例中,A公司只是延期批复了这个申请,这和正常的离职有什么不同吗?

  朱正顺律师:

  我们应当看到本案中劳动关系的本质。首先,高某在3月份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可以在30天内给他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在本案中,高某提出离职,A公司并没有给他办理离职手续,而是一直到六个月以后才“批准”。在这期间,高某像往常一样继续工作,公司也一直按时给他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A公司和高某就“辞职”一事进行了重新协商,协商结果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上述案例中,公司默认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半年后又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应当根据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平等的关系,是双方互相选择的过程,而往往是这种既亲密又对立的关系,容易出现各种纠纷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识不强,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考虑不周增加风险。因此,在实践中,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劳动者对自己的反馈,按需调整经营策略和运营方法,以实现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相互成就的双赢局面。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由朱正顺律师带领的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知识宣讲、法律业务咨询与各类民商事案件承办,团队成员为:刘笑律师、徐蕾律师、陆琳律师、王旭律师、李岩律师。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20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