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育儿补贴实施细则来了



□资料:李丽制图:唐亚迪
□记者 李丽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2月3日,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山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由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和审核、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取得山东省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3周岁以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细则明确,育儿补贴现阶段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即每孩每年3600元。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申领人”)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育儿补贴具体申领程序为:(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卫健委每年按照不少于2%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健委根据需要开展抽查。
育儿补贴按照年度申领,申领人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对于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细则明确,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其他需我省配套的资金由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财政承担。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原则上于申领的次季度一次性集中发放。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优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对于信息管理,细则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大数据局做好育儿补贴信息系统部署应用、运维保障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根据细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育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资金发放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合规和及时发放到位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对骗取、冒领育儿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此前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的地方,细则规定,应当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平稳有序做好衔接。衔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备案。设区的市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当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