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万进货仅申报三百万收入 珠宝行借码偷税终现形——揭秘菏泽市定陶区众石珠宝行偷税案件

2026-08-11 10:23:0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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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1日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菏泽市定陶区众石珠宝行(以下简称“众石珠宝”)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期间,众石珠宝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1.9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6月,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分别对菏泽市定陶区众石珠宝行及其经营者聂远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13.18万元、32.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进销数据严重失衡,涉税疑点逐步凸显

  前期,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线索分析发现,众石珠宝经营数据异常,需核实其真实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众石珠宝2022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后,直到2024年3月才进行税务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空档期内,众石珠宝取得大量珠宝首饰类进项发票,办理税务登记后,却未再新增进项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规律。

  检查人员进一步比对发票数据和自行申报信息后,一个更加突出的疑点浮现出来。2022年至2024年,众石珠宝共计接收上游企业发票76份,发票金额合计6592.73万元,货物名称主要为金银饰品、摆件、手表等,开票日期集中在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但其同期申报及后期补充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仅341.41万元。六千余万元的进货成本,对应三百余万元的申报销售收入,进销差距悬殊。同时,结合众石珠宝位于辖区核心商圈、主营知名珠宝品牌的经营规模和门店定位综合考量,其申报收入与实际经营状态明显不符。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即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借用账户隐匿收入,账外经营逃避监管

图1

  立案后,检查人员前往众石珠宝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依法从经营场所电脑中完整提取了2022年至2024年销售明细台账,同时固定了收款码、POS机收款票据等关键证据。

  经查,提取的销售明细台账详细记载了每日黄金、K金、钻石、手表等货物的销售金额,以及黄金以旧换新、回收旧金再销售等数据。台账统计显示,2022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众石珠宝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893.18万元,与其申报的三百余万元收入存在明显差距。

  为进一步核实收入真实性,检查人员围绕现场查获的收款码、收款票据等开展资金流核查。经查,众石珠宝经营期间未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借用他人名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码收取经营款项,2022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共计收款4386.40万元。

  经逐笔核对资金明细,剔除借款、退款等非经营往来款项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金额与销售明细台账记录的销售金额基本吻合,数据可相互印证。最终,检查人员查实众石珠宝在此期间累计隐匿销售收入3548.97万元。至此,众石珠宝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

图2

  违法事实确凿清楚,偷税行为终受严惩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众石珠宝经营者聂远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办理工商登记后,故意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在此期间接收上游进项发票;办理税务登记后,不再取得进项发票,并借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码收取经营款项,隐匿真实资金流向,从而达到偷逃税费款的目的,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1.9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众石珠宝及其经营者聂远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5.8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