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惹大祸 寿光一男子因聚众斗殴被法院依法公审
自2018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寿光全面展开。2019年,为巩固扩大战果,寿光市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4月8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恶性聚众斗殴案件的审理被提上日程,被告人曹某睿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被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案发当晚凌晨1时30分左右,孟某通、朱某磊、韩某辉(均另案处理) 在寿光市农圣街熊猫酒吧门口遇见张某建(另案处理),认为张某建是一个多月前在熊猫酒吧内骂他们的人,三人遂对张某建进行殴打,张某建挨打后跟孟某通、朱某磊相约纠集人打架。孟某通、朱某磊纠集韩某辉、毕某辉、张某朋、步某光、桑某轩(均另案处理)等人,张某建遂电话纠集刘某强、李某江、于某扬(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曹某睿等人在农圣街熊猫酒吧集合打架,聚集完后双方人员在熊猫酒吧门口西侧小路上进行斗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睿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殴打他人行径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审理,将全面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