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新房损坏物品还欠费6338元

2019-08-28 10:4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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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8日讯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货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6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孙某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房屋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林某发现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电费、水费、物业费6338元,导致林某房屋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孙某应当负担期内的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久用应当支持。被告孙某租赁房屋,负有保证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完好之合同义务,原告林某物品损坏,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讯员刘楠  于艳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被告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