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首推机动车环保标志 无"黄绿标"禁上路

2011-03-31 08:14:02 来源:生活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提交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山东省的机动车辆也将逐步加贴“黄标”“绿标”,以对排气污染水平加以区分。如果车辆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将被处罚。

  拟在山东省推广环保检验标志

  环保检验标志是该条例草案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将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也就是俗称的绿标和黄标。

  目前,省内的济南、青岛等地,已经规定为机动车加贴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外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这次准备出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同时,也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黄标绿标”。

  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绿标;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标”。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没有环保标志扣证再罚200元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如果违反规定,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赵国陆)

责任编辑:刘新

责任编辑: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