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7月实施

2012-06-01 18:21:1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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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1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天上午,《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宣贯会议在济南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7月1日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对建设工程造价依法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对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合同价管理、工程的竣工结算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耿庆海、副厅长李兴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鲍静、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陈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等出席了会议并对《办法》作出了解读。

  解读一: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计价要“有法可依”

  据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对工程造价计价方法的控制。《办法》中对工程计价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另一方面规定了工程计价方法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通过明确计价方法,让计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解读二:强化工程竣工结算 将有效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政府专项整治拖欠工程价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治本。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等所致。《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予以约定,通过合同价审查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形成监督管理环节上的闭合控制,从而避免阴阳合同、高估毛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正当行为。

  解读三:建设单位要压缩工期? 工程建设专家说了算

  规定指出,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定额工期,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确定,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合同价,对施工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给予合理的必要经济补偿。这一点可以有效的避免人为压缩合理工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建设单位不能再随意的想压缩工期的同时,也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