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谈“常回家看看”:不回家因太忙或成本高
近日,“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新老年法草案,引发舆论热议。有批评声音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容易成为“纸上的权利和义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常回家看看”到底该不该入法?面对种种质疑,立法参与者又有何回应?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工作太忙,回家成本太高
民政部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亿人,占总人口的13.7%.其中,约有一半的老年人子女不在身边。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
记者采访发现,年轻人不回家看望父母的原因多是“平时工作太忙”和“回家成本太高”.
36岁的刘宪伟老家在聊城,已到济南工作7年,现在天桥区经营一家餐厅,一般只在春节回家一次。“平时特别累,工作、车子、房子、孩子都需要费心,好不容易赶上假期,只想休息,哪都不想去。也只有常给老人寄点钱了,嘱咐他们保重身体。”
“我是不想回家吗?不是。我是没精力也没能力回去。”张华彬老家临沂,两年前从日照某大学毕业后,便来到济南工作,现在月薪刚满3000元。“逢年过节,回家一次,来回路费200多元,给父母和亲戚朋友随便买点东西,也得花去几百块。给父母打电话,他们也说让我别回去,又折腾又费钱。”
央视近期一份名为“你多久见一次父母”的调查显示,33.4%的人一年只见父母一次,11.9%的人“很多年都没回家了”.有评论称这组数字“触目惊心”.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家庭结构的变迁,该法的修订工作于2007年年底开始启动。
被疑“纸上谈兵”
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终于被写入修订草案。对此,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这是根据“未富先老”的国情而定。
与一年前一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并未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肯定。记者梳理其中的反对意见发现,质疑的焦点在于:道德问题不能靠法律强制,即使入了法,也存在诸多执行难题,极易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纸上谈兵”.
“孝顺是子女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有孝心的自然会多回家,没孝心的,用法律逼他回去,反而会激化矛盾,到了老人那里也没有个好脸色,还不如不回。”这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个人道德范畴,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
很多和张华彬处境类似的人则表示,多数情况下不是不想回家,而是“回不起”或者“回家难”。“国家应该强化养老保障,而不是用法律强迫子女常回家看看。一味强调子女的责任,有推卸政府职责的嫌疑。”一位接受采访的人说。
另有一位专家认为,从立法操作上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存在困难。“法律应该是可操作性的,如何界定‘常",是一个星期、一个月还是一年回家一次?如果无法可操作、无法执行,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教授表示。
“不能因为不完善,就不写进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参与了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针对种种质疑,他公开表示,很多质疑都源于对“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的误读。
肖金明承认,“常回家看看”是一个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但这是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进行道德反思的一种表现。
他认为,与侵权责任法不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设有较多的倡导性条款、支持性条款、促进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常回家看看”和其他一些责任性、义务性条款,虽然在某些方面不具备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在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中,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此外,肖金明认为,除了起到宣示道德的作用外,在具体规范上,修订草案也并非毫无操作性。例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实际上是非常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
目前,修订草案仍在审议之中,“常回家看看”最终能否入法,还是个问号,但它已经引发了人们关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讨论和思考。肖金明认为,这表明法律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分割线,将传统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当然,具体怎么操作,怎么实施,配套法律法规怎么完善,都是我们后续需要做的,但不能因为这些没有完善,就不把它写进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