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也应能抵押登记

2013-01-31 08: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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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31日讯 “由于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群众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时往往通过一些极端方式表达诉求。”由临沂代表团程萍等10人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议案提出,尽快将《土地登记条例》修改纳入近期工作日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该议案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制度,明确新类型土地权利登记的规定,比如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规定。根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我省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率已超过90%,而占全省总面积85.4%的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率尚不到8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发证率更低。代表们认为,修改《土地登记条例》是稳定农村产权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代表们因此建议,要明确土地登记的概念,突出土地登记簿的功效,明确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制度,加强其管理;明确新类型土地权利登记的规定,比如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规定;明确土地抵押登记的规定,建议《土地登记条例》放开对农村宅基地抵押登记的限制,并将土地抵押登记进行清晰规定,明确不同抵押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和商品房用地的分割登记规定;明确农村新建社区的土地登记规定;应增加因土地登记代理人或其所在的机构故意或过失,给土地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商报记者 任秀芳 张雯雯)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