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可随天气调整 室温标准应提到18℃

2013-01-31 08: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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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寒流提前到来,但省城迟迟未能提前供热。对此本报曾就看天供暖问题进行了多次报道。今年省两会上,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10名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的议案中,就明确提出,采暖期的起止时间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及气候变化情况。“看天供暖”有望写入省供热条例。

  政府今后应主动“看天供暖”

  在目前正在执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中,对供热期限的规定是这样说的“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由于规定的比较笼统,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往往死守法定供热期限,而无法根据气候变化对供热起止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尤其是今年,寒流提前来袭,都下大雪了居民家的暖气仍热不起来。本报曾对此进行连续报道。

  对此邢建刚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我省采暖期起止时间原则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气候变化,决定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也就是说今后各地供暖,除了遵照国家法定采暖期规定外,还应结合气候变化主动“看天供暖”。

  供暖室温标准应提至18℃

  《条例草案》还呼吁对供热室温标准进行调整,“在采暖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左右,最低不低于16℃。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而此前的省供热管理办法中,对供热室温标准的规定只有一个最低达标值16℃。然而根据目前的情况看,16℃相对来说还是有点冷,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城市供热工作将会得到更多居民的满意和认可。

  针对供热企业服务不到位,导致用热居民难追责的问题,代表们建议“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计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层高超标建筑 采暖费要乘系数

  针对目前逐渐增多的层高超标的商住两用建筑,按照传统的以面积计费方式显然有些不能适应,因此代表们建议“非居民用户按照同热同价的原则收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

  而对于最近几个采暖季中,因为热计量表不准导致热计量难推广的问题,代表们建议,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山东商报记者 任秀芳 张雯雯)

责任编辑:宋宪霞
新闻关键词:采暖调整天气供热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