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40岁教师救人牺牲 家属获抚慰金116万元
下河救人后,管廷江再也没能上来。(资料片)
本报青岛2月4日讯 (记者 赵波) 4日,胶州市表彰了21位道德模范,为救人而牺牲的管廷江烈士遗属获一次性褒扬金、抚恤金和慰问金共1161180元,管廷江也是青岛首个按新《烈士褒扬条例》优抚的烈士。
4日,胶州举行“身边好人·尚德胶州”颁奖典礼,会上宣读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管廷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为其家属发放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1141180元。胶州市为其家属发放慰问金20000元。
“管廷江同志是在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个按照新条例优抚的烈士。”胶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根据新的《烈士褒扬条例》,除了为其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116万余元之外,管廷江父母和儿子还将获得定期抚恤:父母每人每年将获得7680元的抚恤金,他的儿子每年将获得13020元的抚恤金,并且在高考时享受加分。
“如果按原来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家属大约能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褒扬金和抚恤金,现在比原来高出了十倍。”胶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说,根据新《烈士褒扬条例》,管廷江的褒扬金由国家出654300元,这部分钱在原来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是没有的,一次性抚恤金由胶州市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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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有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除此之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条例还规定,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事件回顾
40岁教师为救人溺水牺牲
2012年3月27日晚7时左右,一辆黑色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于家庄西侧胶河的一座漫水桥上时突然失控,车辆掉进河中。落水的地方水深有三四米左右。正在附近散步的胶州市铺集镇教育办财务报账员管廷江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跑了过来。他看见桥下漂着的黑色轿车,立即脱下上衣,将手机等用衣服一包放在岸边,就跳进河中救人。
管廷江接近轿车,扶着车身,一点点移向车头,同时不停地拍打车窗,让司机知道有人来救援。困在轿车中的女司机打开车窗玻璃,从车里爬了出来。管廷江牵住她的手后,慢慢朝岸边游去,就在离岸边越来越近的时候,因体力不支,加上天色昏暗、河水冰冷,献出了年仅40岁的生命。
直到当晚10时40分,管廷江遗体才被打捞上岸。凌晨1时,女司机的遗体也被打捞上岸。后来,胶州市委、市政府追授管廷江同志“胶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2012年4月管廷江被评为“青岛市文明市民”、6月被评为“山东好人”,12月被山东省政府批准为烈士,并荣登2013年1月的“中国好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