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控烟条例 青岛公共场所吸烟将被罚200元

2013-02-24 09:54: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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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2月23日讯(记者 杨林) 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将被罚200元,禁烟场所所属单位禁烟不力最高可被罚3万。22日,青岛市法制办发布《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按条例规定,在8类场所吸烟的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禁烟不力的单位也会被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8类场所吸烟或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这8类场所为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学校及培训机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竞赛、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比赛赛场;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宾馆、饭店、酒吧、歌舞厅等提供购物、住宿、餐饮、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监督局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的罚款。之前青岛市禁烟的主要执法依据《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中,对禁烟场所吸烟者罚款为20元以下。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设置检查员,对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吸烟不听劝阻的或者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负责该场所控烟监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