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月1日起 安全事故致死最低赔51.51万

2013-02-28 08: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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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月1日起施行。今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出现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照此推算,201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其20倍即51.51万元。也就是说今年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不能低于这一数字。

  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同规模设置安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管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安全总监。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山东商报记者 王晓迪)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