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热计量不按用热量收费 热企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3-03-02 18: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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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日讯(记者 刘梅婷)记者从《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座谈会上获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规定实施节能改造需征得2/3业主同意,而有热计量条件却不按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或将面临被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同意有比例:需占到2/3以上

  记者从座谈会上获悉,目前全国建筑能源消耗占社会能源总消耗的三成,《条例》对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都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涉及到了每家、每户、每人。据了解,《条例》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但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此外,未来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等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说道。

  针对当前存在的因实施主体不落实影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问题,《条例》对改造实施主体及实施节能改造需征得业主同意的比例也作出了规定,记者从《条例》第三十三条看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

  具备热计量条件却不按用热量收费? 热企或被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对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单位,将征收公共建筑超标准用电加价费,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记者看到,《条例》还设立了独立章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方面,《条例》也推出了硬性规定:“《条例》明确用户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杨焕彩说,“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