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清明全勤加班费444元

2013-04-04 10:19: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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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清明节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来说,今年将拿到更多加班费。从3月1日起,山东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达1380元,根据加班费算法,意味着济南市区的加班者最少可拿444元加班费。

  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称,5日、6日为普通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则需要支付劳动者2倍日工资。

  自今年3月1日起,山东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的山东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4.5元、12.5元、11元。其中,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4.5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加班费计算公式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3(三倍工资)×加班天数;公休日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2(两倍工资)×加班天数。那么,若市区劳动者加班 3天,不安排补休的话,至少要拿444元的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赵璐)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