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船厂起诉两跨国公司”追踪 洋老赖一审被判赔1.348亿

2013-04-15 17:56: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停泊在西霞口龙眼港码头的当事船舶之一。(资料片)

  齐鲁晚报威海4月14日讯(记者 高洪超 陶相银)本报曾多次报道过的威海一船厂起诉两跨国公司案(最初报道见本报2011年12月2日A13版),经过近两年的波折后,终于有了一审判决,近日,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胜诉,被告的洋老赖折价后总计要赔偿西霞口船业约1.348亿元。

  2006年6月,西霞口船业与荷兰的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签订了两份船舶建造合同。2007年1月,西特福与西霞口船业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船用主机必须使用瓦锡兰主机”。不久后,西霞口船业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签订了购买两台套主机及推进系统的协议,价款为每台套301.93万欧元。

  2011年3月,西霞口船业使用瓦锡兰主机的两条船舶下水调试,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上海)的技术人员发现两船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后经第三方检验,确认瓦锡兰公司提供的主机是翻新的旧机器。不久后,西特福以西霞口船业违约为由弃船,西霞口船业损失惨重。多次交涉无果后,2011年7月,西霞口船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在交易、安装及调试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这三家公司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驳回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西特福、瓦锡兰公司不服,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案提审,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这起跨国官司的审理重回起点——青岛海事法院。此后,案件恢复审理。

  日前,经过两次共计4天的开庭审理,青岛海事法院于4月9日一审判决:瓦锡兰为西霞口船业提供同等型号主机、推进系统两台套,而且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更换完毕,否则,将赔偿西霞口船业之前的购买费用及其银行贷款利息,折合人民币共计7613.52万元。关于西霞口船业遭受的损失,西特福、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连带赔偿主机更换费用、船舶价值贬损费、靠泊费、贷款利息损失等各项共计人民币58693974.21元。案件受理费共计659950元,亦由西特福、瓦锡兰、瓦锡兰上海共同负担。青岛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意味着,西特福、瓦锡兰、瓦锡兰上海需赔偿给西霞口船业的金额高达约1.348亿元。

  □新闻延伸

  亿元赔偿如何获得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刘玉宁解释说,跨国官司的一个很大难点就是如何赔偿。以本案为例,本案在中国的法院审理,以致于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保函被法院冻结;反之,若本案在国外审理,即便是西霞口船业胜诉,但由于瓦锡兰、西特福公司在中国没有资产,也就意味着西霞口船业得不到赔偿。“这也是瓦锡兰和西特福公司一直坚持‘中国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因。”

  而本案在诉讼前,西特福公司已向西霞口船业支付了造船款约1.8亿元,中国银行据此款为西霞口船厂开具了相应数额的保函。本案诉讼期间,保函被止付。西霞口船业胜诉后,1.348亿元的赔偿款将从1.8亿元的造船款中扣除。

  □记者手记

  中国船企维权的里程碑

  一直以来,我国造船业的涉外纠纷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不熟悉,国内企业胜诉几乎为零。如果这次西霞口船业最终胜诉,将成为中国船企维权的里程碑。

  本案中,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等公司就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甚至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裁定,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

  此外,大多中国造船企业对涉外业务方面的管理尚存缺陷,也给了洋老赖钻空子的机会。而本案原告——西霞口船业的管理经营理念非常先进,法律意识很强。在本案伊始,西霞口船业就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不仅强有力地证明了对方的商业欺诈行为,也为自己的维权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