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高考违规处理办法:私自收取招生费用将被开除

2013-05-17 21:5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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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7日讯(记者 孙杰)今天下午,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2013年山东省夏季高考招生人员10项行为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据了解,山东省今年高考如果发现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等10项行为或被开除公职。

  鲁网记者了解到,这10种违规行为包括,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编辑值班
新闻关键词:2013山东高考舞弊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