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试点有望全省推开 应出台规范性法规

2013-08-26 09:46: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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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民间融资试点有望全省推开

  民间融资是时下关注的热点。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下发以来,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地区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随着试点工作推进,下一步以扩大试点范围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计划将提上日程。

  在日前召开的全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现场会上,各市分管负责人、金融监管人士等就如何扩大试点现场交流,梳理我省民间融资管理现状,兼采“他山之石”。

  “民办”之忧

  东营、临沂等市率先开展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试点后,逐渐形成两类组织:一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二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记者了解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股东发起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外,还可以定向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资金,从而进行项目投资或短期财务性投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则主要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服务。

  目前,我省公司化运作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盈利主要依赖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该类公司性质各地并无实质差异。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则由于自身的公益色彩,盈利能力并不突出。

  在实践操作中,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公司性质和非公司性质两种。

  在东营市《关于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性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东营恒信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例,该中心由政府引导、社团发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成,其6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由当地政府提供,并且该中心不收取进场中介机构的租赁费。 

  那么,今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试点的经验若面向全省推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的性质应如何界定?

  在与会人士中,一种观点认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着很强的公益性,其定位也不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平台如何可持续发展值得思考。

  另一种观点认为,值得担忧的是其“民办”身份。两类组织不管是定义成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本质依然是民办组织。尤其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其民办身份可能致其社会公信力不足,影响借贷登记量。

  规避风险

  资金脱“实”向“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业领域难以找到稳定回报的投资项目。2011年12月7日,在温州集中爆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的3个月后,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该意见规定,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这被看做是允许民资进入基础产业的一个信号,重点基础项目缺大量资金,让民资进来,何乐而不为?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放开民资进入基础产业的同时,应谨防民资公司蜕变为地方融资平台的新形态。

  记者在温州市《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看到,民资管理公司除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固定回报投资外,在试点期间还可以资本净额的20%资金用来做短期财务性投资。在我省,东营、临沂等试点市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进行两类投资:项目投资和短期财务性投资。 

  目前在东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业务以项目投资为主。以金洲民资管理公司为例,截至今年7月底,该公司累计投资7930万元,其中项目投资6800万元,短期财务性投资1130万元。

  省内某市一金融监管人士表示,民间融资组织只是正规金融体系的合理补充,这种定位决定了民间融资组织应立足于小微企业、草根经济,发挥其“短、平、快”的优势,同时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其资金投放方向应有所限制。

  这位人士还提出,应谨防民间融资组织成为变相的地方融资平台。“一般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只有几千万元,进行项目投资时要更多地着眼于扶持中小微企业,保证其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不被削弱。”

  据此,他建议,在把试点从东营、临沂推向全省的过程中,应考虑提高小额贷款和短期财务性投资业务在民间融资组织业务总量中的占比,以防范、规避风险。

  强化监管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多位专业人士表示,我省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法规,规范管理民间融资需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建议,省级规范的政策法规应尽量细化,因为地市层面很难单独针对民间融资出台规范文件,这涉及财政、审计等各个方面,地方层面很难协调解决。

  据了解,为加快推进该条例的立法工作,除动员、协调好省内各部门外,浙江还于今年4月、6月先后两次进京,向多个相关部门汇报,并邀请国内专家讨论,其中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置等多个具体条款。这或为我省下一步民间融资管理提供思路: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

  采访中,一位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表示,除政策法规支撑,民间融资管理更需厘清多层关系。“民间融资组织的名字里,都带有‘民间’二字。事实上,这些组织多是在政府推动下设立的,一部分组织还要政府审批。” 他说,怎样处理“民间”与政府的关系,如何界定政府的管理权限,出现风险政府有无兜底责任等,这些都是在监管中首先应理顺的关系,也是下一步民间融资管理政策制定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将来民间融资可能出现的风险,青岛市相关负责人提出,要强化监管,很多县级金融办往往只有五六个人,地方金融监管仍是薄弱环节。鲁西某市副市长建议,应考虑建立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化解监管力量不足的困难。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