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警回应“民告官”胜诉:不做评论,对违法停车仍将罚款100元

2014-04-03 19:1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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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3日讯(记者 孙杰)4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外公布“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不服交警处罚告交警,济南交警败诉,违法停车由“罚款100元”改为“警告”。此案例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以及网友的热议,两天来,济南交警各级指挥中心先后接到多起车主反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单子后是否都应改为警告处理的问题电话。对此济南交警回应:法院判决案件有他们的法律依据和看问题的角度,交警不做评论,但今后对于违法停车,济南交警仍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100元,不计分。

  网友热议:临时停车且不妨碍交通,可先警告

  4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许某案件处理结果后,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虽然大部分网友认为交警罚款有理有据、处理得当,但也有部分网友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有网友认为,确有急事处理时间又短,但无法找到停车场的情况下,交警应该适当通融。“我觉得看停多长时间,如果一停一天那肯定要罚款。”该网友还以内急为例,像这种情况还很多,有时司机憋不住要上厕所,有厕所的附近没有停车场,只要20分钟内开走,根本不用罚款,因为这些本不是司机意愿,只是客观的硬件条件不足导致……

  和该网友的意见不同,市民李女士表示,随便停车明显是占用公共资源,就应该被罚。“车就要停到规定的地方,都随处停到人行道上或者路边随意一停,那行人走哪?还有残障人,老幼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在该事件公布后,知名博主@郑渊洁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发起了一项关于违法停车到底该罚款还是该警告的投票活动。截止到4月3日18:30分,共有1195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998人支持罚款,占总数的83.5%。

  律师说法:该判决对同样行为没有参考适用效力

  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房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对这一案例,法官是根据当时全部的情形、全部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给出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公布后,引起了一些驾驶人的效仿。对此,我认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只 对这一个案件负责,也就是说,该判决对同样行为没有参考适用效力。”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认为,交警的处罚没有错,但法院的判决也具有法律依据,“首先要引导公众、执法主体尊重法院判决,因为作为公众不可能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只有法官掌握;其次,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变更具体行政决定的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对行政决定作出一定的变更,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的权力。”同时,郝纪勇也认为,因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一个案子都有它的具体的情节,对同类案例的判决没有参考的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处以“警告”处罚

  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告”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 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同时,该法律中第九十三条给出答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新闻,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驶离现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济南交警:不做评论,对违法停车仍将罚款100元

  随后,记者也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交警支队的相关人士。对此,该相关人士表示,法院判决案件有他们的法律依据和看问题的角度,交警不做评论。但他重申,今后对于违法停车,济南交警仍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100元,不计分。

  “如果有驾驶人提出异议,可以到交警支队法制部门复议,也可以到法院申诉,交警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该人士也指出,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享有路权,路权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平和公正,路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去侵占别人的路权,而且交通参与者的身份是不停转变的,你既可以是驾驶人,也可以是行人,但是不管你以何种形式参与交通,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坚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能侵犯,坚持心里文明道德底线不能突破,不应该相互指责,而应该相互礼让。

  事情回顾:

  济南交警处罚违法停车败诉,罚款改为警告

  2010年6月,许某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东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一百元。

  2010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48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变更“给予许某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许某警告的处罚”。

  记者看到,法院给出的改判理由为,许某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给予100元罚款也未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责任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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