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下月起参加工伤保险

2014-04-06 10:30: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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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5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近日发布《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今年5月起施行。

  问题1

  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则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2

  工伤如何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3

  待遇能否重复享受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问题4

  其他人员怎么办

  中央、部队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本报记者 王彬)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