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个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2014-04-17 16:2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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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7日讯(记者 孙杰)今年3月份,山东省出台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而在今天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也对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对于大病保险的待遇规定方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山东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韩金峰举例说,一位农村居民患大病,共花去医疗费30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27万元,基本医保报销10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共17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扣除1万元起付标准后按50%报销4.5万元,剩下的7万元按60%报销4.2万元,这样大病保险合计报销8.7万元。如果加上基本医保报销的10万元,总共报销18.7万元,个人实际负担为11.3万元。如果这位患者的医疗费用再多一些,大病保险最高可补偿到20万元。而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韩金峰说,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改善民生、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托底机制的重要安排。部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转型期,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家庭灾难性支出再给予补偿,对于解决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