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高校债务情况调度制度 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

2014-06-19 15: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6月19日讯(记者 王文婷)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彻底清理非金融机构债务,建立高校债务情况调度制度,学校审计部门要对学校举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监督报告。通知中明确要求,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

  《通知》中要求,彻底清理非金融机构债务,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以及与非金融机构发生借贷业务,存在上述情况的学校,到期后必须偿清,禁止续借(贷),三年内彻底清理完毕;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学校谨慎采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教育经费,确需银行贷款的要经校(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债务率(债务余额占上一年度学校经费决算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贷款和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严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禁止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售后回租业务,已发生售后回租业务的学校应于2017年底前重新取得资产所有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谨慎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确需开展融资性租赁的要经校(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建立高校债务情况调度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末债务余额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提出学校债务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对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规举债、盲目举债、挪用债务资金的,有关部门将按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审计部门要对学校举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年底都要向学校(院)党委会汇报学校债务监督情况,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监督报告。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