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警:六类情形不适合高速公路快处 需立即报警

2014-09-28 20: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9月28日讯(记者 王文婷)日前,为有效缓解小事故引发大拥堵,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保监局决定,10月1日起,只造成财产损失的省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将实行快速处理新政策。对不少司机来说,高速快速处理可能还比较新鲜,高速交警日前提醒,有六类情形不属于快处情形,需立即报警。

  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

  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可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二是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以移动。

  在这里,高速交警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快速处理情形,需立即报警: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毒驾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但是,有以上一、五、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移至路边等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采取拍照、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查验并可互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可以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留好相应的联系方式和证据后可自行驶离。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当事人责任、投保公司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并按照当事各方与保险公司预定的方式进行理赔处理。当事人索赔需要材料有:1、索赔申请书;2、记录规定内容的书面协议;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发票;4、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者照片)。

  当事人拒绝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警,由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交警部门提醒,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协议达成后其中一方逃避赔偿责任的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当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刘梅婷